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事律师介入争取减刑
【案 由】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李某,绰号"江西峰",男,1980年3月8日生,住所地:江西省宜丰县新昌镇盐步中路
李某2007年8月来到深圳找工作,人生地不熟的他只能托表哥刘某给他介绍工作。刘某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则草率地安排他在其手下当小弟充人数,以至于使他涉足黑社会性质组织。然而李某却丝毫没有意识到自己已经加入了黑社会性质组织,他的遭遇可谓是"遇人不淑"。当李某在深圳安定下来后,就自己找到了正当的职业,每月收入足以生活所用,因此并不热衷于追随刘某。但在案发之时,李某还是被牵涉其中,2014年9月4日,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李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我所律师介入竭力为李某进行辩护。
【处理结果】
最终,法院的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三年三个月,决定执行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案例评析】
本案系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罪嫌疑人李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出于对亲友的信任被卷入了黑社会性质组织,虽然对其遭遇感到不幸,但也可以说是因为法律知识的缺失造成的。而国晖的律师则会在这个时候为李某提供一把法律的保护伞,为其争取了减刑的机会。在对本案进行辩护时,我们的律师从多个方面开展,可以说对当事人的从轻处罚至关重要,例如在对其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辩护中,辩称:
1、李某有正当的职业,只有少数时间跟刘某活动,而且他没有参与该组织的犯罪活动。
2、李某如实供诉了自己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事实,应当从轻处罚。
3、李某下面没有马仔,所以应该认定为组织中的最低层级。
4、李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活动,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法院在听取以上辩护意见之后,结合事实依照法律做出了从轻处罚的判决。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按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YHXS0233档案编写】